VASARA行李寄存服務
使用條款
第1條 (總則)
- 1)本行李寄存服務利用規章(以下稱為“本規約”。)對巴薩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提供的“行李寄存服務”(以下稱為“此服務”)規定了必要事項。
- 2)本服務的使用者(以下,稱為“使用者”)在將姓名和其他必要事項在本合同上進行填寫並提交後,即表示申請本服務和同意本合同。
- 3)使用者事先同意本規約,將本規約的內容作為使用者和本公司關於使用本服務的合同內容。
- 4)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提供服務的場所的指南、法律或一般慣例進行。
- 5)本公司有時會不受前三項規定的限制,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接受特約申請。
- 6)本公司可以隨時修改這些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修改後的規定在用戶申請使用服務時生效。
第2條 (處理時間)
- 1)服務時間按照提供服務的場所的營業時間計算。
- 2)在處理時間之外,不得進行任何貨物的存放和交付,並且我方不對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承擔責任。
第3條 (拒絕使用)
- 1)服務時間按照提供服務的場所的營業時間計算。
- ①火藥類及其他危險品、發出臭味的物品、不潔物品等可能對其他隨身物品造成損害的物品
- ②現金、寶石、貴金屬等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類
- ③物品、植物、海鮮 (加工品除外)
- ④容易腐爛變質以及需要冷藏的物品
- ⑤槍支刀劍類
- ⑥根據法令或條例禁止移動、散佈或持有等物品
- ⑦認為助長或有助於黑社會組織成員不當行為防止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77號。以下稱為“法”。)第2條第2號規定的黑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為“歹徒”。)的活動時;。
- ⑧本公司認為不適合提供本服務的其他事項。
- 2)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使用本服務。
- ①被認定為黑社會組織、法第2條第6項規定的黑社會組織成員(以下簡稱為“暴力團成員”。)、黑社會組織準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②黑社會組織或黑社會成員被認定為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③被認定為法人中有相當於黑社會成員的董事時
- ④被認定為對本公司實施暴行、脅迫等犯罪行為或不正當要求的人時
第4條 (處理時間)
- 1)在存放行李時,用戶應根據公司的規定支付每件800日元 (不含稅) 。
- 2)使用者在托運行李的次日之後進行接收時,每天應支付1000日元 (不含稅) 。
- 3)在用戶申請服務後,無論任何原因,本公司都不應退款。
第5條 (保管和交付)
- 1)用戶應在托運行李時簽署本協議,並出示以下身份證件之一(護照、駕駛執照、健康保險被保險者證、在留卡、學生證、員工證、個人編號卡等其他本公司作為本人確認文件認可的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服務。
- 2)本公司在收到使用費用的時候,發行隨身行李領取證。
- 3)在交付之前,托運的行李不得被取走。
- 4)使用者在交付行李時,應出示行李收據,若不能確認本公司為合法權利人,則不得交付行李。
- 5)如果發生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逾期費用,我方應在收到逾期費用後交付行李。
- 6)依前條規定,本公司自使用者寄存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未取走行李的,視為使用者放棄有關行李的權利,本公司將處理行李。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有權出售手提行李,並將該價格用於第四條規定的費用以及處理手提行李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6條 (本公司的賠償責任)
- 1)本公司對行李的責任,在本公司從使用者處取得行李時產生,並且在本公司將行李交付給使用者時終止。
- 2)本公司在處理過程中,因明顯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發生的隨身行李的滅失或毀損而造成的損失,以每件隨身行李10萬日元為責任限額,以隨身行李的價格為基準,根據滅失或毀損的程度,在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實際損失。
-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滅失或毀損等損害,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 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
- ②行李缺陷或自然損耗
- ③本公司無法預見的盜竊
- ④手提行李中含有第三條所列物品時
- ⑤由於司法權等的發動而從相關官公署進行扣押,或者作為證物提交
- ⑥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
第7條 (使用者的賠償責任)
使用者因故意、過失或違反本規章給本公司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
第8條 (個人信息的處理)
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而知悉的使用者及其他個人信息,僅限於本服務的實行及本公司服務的促銷目的使用。
第9條 (語言條款、適用法律和管轄法院)
- 1)本合同使用日語訂立,用戶和公司之間在這些條款下的所有適用法律均適用日本法律。
- 2)關於本規章,在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